监督曝光
永嘉通报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9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 分享到: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绷紧纪律法律之弦,从思想上认清酒驾醉驾的严重性,现将4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永嘉县资规局鹤盛管理所工作人员朱则国酒驾问题。2020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朱则国饮酒后驾驶车辆在鹤盛镇鹤盛大桥与货车司机发生纠纷,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朱则国酒精含量为48g/100ml。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1年3月31日,朱则国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二、永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吴俊杰醉驾问题。2021年1月15日晚10时,吴俊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北城街道城关中学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2021年1月22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3月26日,吴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事业管理九级降为十级)处分。


三、永嘉县昆曲传习所(昆剧团)工作人员黄光利醉驾问题。2021年2月7日晚10时许,黄光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南城城街道县前路附近,被交警查获。经理化检验,黄光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1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光利不起诉。2021年7月31日,黄光利受到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四、永嘉县第三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叶福禄醉驾问题。2021年2月9日晚8时许,叶福禄饮酒后驾驶轿车途径鹿城区鹿城路三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理化检验,叶福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2021年3月8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叶福禄不起诉。2021年10月27日,叶福禄受到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定要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法律底线,对上述通报的典型问题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防此类问题的发生。近期全县正在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各纪检监察组织对2021年10月以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问题,一律倒查回溯、跟进监督,查清饮酒原因、查清参与人员、查清饮酒场所、查清费用来源,监督是否存在执纪、执法、司法人员包庇袒护的情况,监督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抹案的情况。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查处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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