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民警喝酒身亡怎成“因公牺牲”? |
发布时间:2014-08-21 来源:清廉永嘉 |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补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补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省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致死”事件近日终于浮出水面。
民警“喝酒致死”,却算“因公牺牲”,其违法性和荒诞性不值一辩。从法理上讲,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工作接待中“喝酒致死”不属于可认定因公牺牲的几种情形。从情理而言,八小时之外的推杯换盏,不是在执行公务,又何来“因公牺牲”之说?然而,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祁门县公安局却硬把民警“喝酒致死”往“因公牺牲”上套。在质疑其合理性的同时,此事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更值得追问。
首先,急于息事宁人是为了掩盖违规行为。这起事件的缘起,是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闪里派出所当晚安排了“工作晚餐”。据悉,从2006年起祁门县就推进公务接待改革,明确规定“同城不吃请、下乡不喝酒”。同县两个派出所之间搞公务接待,席间还饮用大量白酒,显然违反规定。
其次,参照甚至高于“因公牺牲”标准赔偿,实则是“个人犯错,公家埋单”。正如死者家属所诘问的,“孩子是参与领导组织喝酒才出的事,为什么不能追究相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相关领导对于这起违规接待并致人死亡事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一般因公牺牲民警抚恤补偿70万元左右,祁门县公安局提出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包含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明明是不属于公务范畴的个体行为,不仅以单位的名义承担责任,还代替涉事民警进行赔偿,这是哪门子道理?
此外,这起事件还暴露出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乱象。认定警察因公牺牲有严格规范的程序,“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民警“喝酒致死”自然走不通合法程序,但祁门县公安局有意打擦边球,不认定“因公牺牲”,而是参照标准执行,从而给予死者家属高额赔偿。
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狠刹“吃喝风”的背景下,公务接待“喝酒致死”已非第一次,不仅给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形象。是什么致使公务接待酒风屡禁不绝?又是怎样的“底气”让个别公职人员顶风违纪,并致人死亡?“喝酒致死”成“因公牺牲”这只“麻雀”,值得好好解剖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