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7-04-05  来源:清廉永嘉

    
永纪〔2007〕26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县直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现将《永嘉县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嘉县纪委
     永嘉县监察局
2007年3月22日



永嘉县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全县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实行奖励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及奖励对象
    (一)考核对象: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组织。
    (二)奖励对象:向县纪委提供纪检监察宣传信息稿件的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及本县其他作者。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分。1、乡镇:瓯北镇等12个镇每年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他乡每年考核标准分为60分;2、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地税)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投招标管委会办公室、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等15个单位每年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他部门每年考核标准分为60分。
    (二)考核计分范围。纪检监察宣传信息报送县纪委的方可计分,材料报送县纪委办公室、宣教室各一份;没有报送县纪委的信息不计分。
    (三)考核计分标准。1、被县纪委楠溪江廉政网、《永嘉纪检监察》录用1条,计20分;2、报送县纪委的宣传信息,由县纪委转报,被县委办《永嘉信息》、《领导参阅》等录用的,每条计20分;3、由县纪委转报,被中央、省、市级媒体、刊物采用或被中央、省、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信息刊物录用的,分别计100分、60分、40分,以上可以重复计分;4、得到中央、省、市、县领导批示的,分别加计100、60、40、20分,以最高领导批示计分。
    (四)考核计分办法:该项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达到标准分的得满分,达不到的折算计分。
    
    三、奖励办法
    (一)每年根据情况评选纪检监察宣传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通报表彰。
    (二)在中央、省、市、县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宣传、组织部门主办的各类传媒上发表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报道、评论文章、理论文章等,分别按稿费的5倍、3倍、2倍、1倍的标准予以奖励,其中楠溪江廉政网录用的报道每篇奖励10元;没有稿费的稿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获奖稿件(论文)根据奖级另行奖励。
    (三)信息奖励标准参照当年温州市纪委信息录用计分办法计算分数,每分奖励5元;《永嘉纪检监察》录用的每条奖励10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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